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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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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发行人”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老股转让、限售期、发行结构、定价方式、回拨机制、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韩建河山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6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5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韩建河山”,股票代码为60361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32616。

韩建河山所在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3,668万股,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668万股,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1%,不低于25%。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30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62.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36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7.30%。本次发行申购阶段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将在《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招商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招商证券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5月27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招商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招商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5月29日(T-3日)进行本次发行的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5月28日(T-4日)刊登的《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及5月29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与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2,3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6月2日(T-1日)和2015年6月3日(T日)的每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2015年6月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会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6月3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6月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5年6月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招商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25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7日

2015年5月25日(周一)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6日

2015年5月26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12:00前)

T-5日

2015年5月27日(周三)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截止日(当日12:00前)
T-4日

2015年5月28日(周四)

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3日

2015年5月29日(周五)

初步询价截止日

网上路演

T-2日

2015年6月1日(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数量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T-1日

2015年6月2日(周二)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

T日

2015年6月3日(周三)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当日15:00截止)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1日

2015年6月4日(周四)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现数量

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

T+2日

2015年6月5日(周五)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日

2015年6月8日(周一)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多余款项退还


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年5月26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5年5月25日(T-7日,含当日)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7、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5年5月25日(T-7日,含当日)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8、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CA证书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5月26日(T-6日))12:00前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模板可在招商证券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下载):

类型1: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1;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1-2。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模板见附件1-3,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函、登记系统截屏)。

类型2: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2-1;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2-2。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5年5月26日(T-6日)12:00前发送上述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和word版至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cmsecm@cmschina.com.cn)。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在2015年5月26日(T-6日)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755-83734796、0755-82943009。原件须在2015年6月1日(T-2日)12:00前送达招商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4楼招商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邮编:518026。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资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T-4日)及2015年5月29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3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年5月27日(T-5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3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招商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3, 668万股,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1%,不低于25%。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6月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6月4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6月5日(T+2日)在《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招商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招商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2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 类、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 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按照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时提交的拟申购数量多少、报价时间先后排序的顺序依次进位,直至每个配售对象实际配售的股数加总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一致。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韩西路2号

电话:010-80387212-8215

传真:010-80384995

联系人:孙雪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电话:0755-83734796、0755-82943009

传真:0755-82940546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5日

附件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本文件适用于神思电子、韩建河山、索菱股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5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承诺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神思电子、韩建河山、索菱股份)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QFII为QFII号) 
业务联系人 座机 手机 
办公地址 邮箱 
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持有本投资者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
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码
  

  
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机构投资者)

(本文件适用于神思电子、韩建河山、索菱股份)

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产品名称序号出资方名称出资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身份证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是否为自有资金
   1     
2     
3     
4     
5     
6     
7     
合计    100.00% 

公司(公章):

2015年 月 日

特别注意: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拟参与神思电子或韩建河山或索菱股份IPO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同时必须提供该配售对象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出资方为非自有资金的,出资方也须再提供其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配售对象或出资方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函或登记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深交所IPO系统平台信息填写。
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2)若出资方亦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拆分,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该出资方的出资方;(3)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的,每个产品须单独填写一份《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5、《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章)、日期等均需填写。
6、《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分号码、位数不全或造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人基本信息表。
7、《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

附件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承 诺 函(个人)

(本文件适用于神思电子、韩建河山、索菱股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备案条件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5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本文件适用于神思电子、韩建河山、索菱股份)

个人基本信息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交所股东帐号 手机号码 
深交所股东帐号 
邮箱 任职单位全称 
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 担任职务 
亲属关系信息表
亲属关系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子女  
子女配偶  
父亲  
母亲  
配偶父亲  
配偶母亲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公司名称(全称)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营业执照注册号
    
持有5%以上股份的公司
公司名称(全称)持股比例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注
 
3、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

4、如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投资者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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