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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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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净利润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993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其中,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或赎回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每两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各一份。投资者也可按1:1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中证证券份额。

 4、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或赎回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投资者在场外申购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各一份。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基金的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场内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各一份。

 未来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后,可对由定期份额折算及/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进行自动分离。该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三)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基准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其中,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设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华安中证证券 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此后,本基金将以每年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含该日的次日)至次年12月15日(含该日,遇节假日顺延)期间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净资产。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按依据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应计收益的实际天数确定。

 3、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天得到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0元为基础,采用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实际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因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基准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4、本基金一份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单位净值;

 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

 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证监许可【2015】911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请投资人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场内认购费率按认购份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

 同时开通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其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3)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50.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为99,059.90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认购价格为1.00 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 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1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 元,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8%,则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源泰:根据上文,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由管理人决定,且招募中规定了此种情形下适用的费率为0.8%,请贵司确认。]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经确认的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100,050×0.5=50,025份

 经确认的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100,050×0.5=50,025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 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0,8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各50,025 份。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

 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中证证券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场内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同时开通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销售机构,其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0%。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

 例4: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对应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1+1.00%)=990.1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0=97,546.70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97,546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546×1.0150=99,009.19元

 退款金额=0.91×1.015=0.7105元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546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

 2、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25%=253.75元

 赎回金额=101,500.00-253.75=101,246.25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46.25元。

 例6: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中证证券场内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中证证券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1份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1份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中证证券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华安中证证券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华安中证证券场内份额的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安中证证券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安中证证券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一定的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如果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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