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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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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75.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010-665682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37亿元。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

 场内南方高铁份额可按照2份南方高铁份额对应1份高铁A份额与1份高铁B份额的比例分拆为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场内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场外南方高铁份额只接受申购、赎回,不进行分拆、合并。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南方高铁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高铁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高铁A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高铁B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南方高铁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是不进行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南方高铁份额与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高铁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高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人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为南方高铁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南方高铁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南方高铁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场外的南方高铁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高铁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方高铁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日南方高铁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高铁A份额和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1、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高铁A份额与每份高铁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2份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2、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高铁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期间,高铁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4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T日,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为高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累加计算。

 R:为高铁 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高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高铁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2日证监许可[2015]885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南方高铁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南方高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认购开户

 1、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六、认购费用

 (1)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5%,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5%)=99,502.49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 = (99,502.49+50)/1.00 =99,552.49份

 2、场外认购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0.5%=5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500=100,500.0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份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场外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场内认购: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连续18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将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南方高铁份额不上市交易,若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上市交易功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的情况下,南方高铁份额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中的南方高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六、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整体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南方高铁份额。高铁A份额与高铁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节中,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南方高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南方高铁份额净值。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南方高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南方高铁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南方高铁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南方高铁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南方高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南方高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南方高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场内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按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0.5%。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南方高铁份额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南方高铁份额,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 = 99,403.58/1.0160 =97,838.17份

 若投资人选择场内申购,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净申购金额=97,838×1.016=99,403.41元

 退款金额=100,000-99,403.41-596.42=0.17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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