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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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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2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股东高万峰与债权人债权纠纷,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执行通知书》。执行民事调解书,后续可能涉及《关于共同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执行及承诺履行问题,一致行动人之间将处理后续相关问题,问题的处理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5月4日起

 停牌。目前的进展情况详见同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金城股份,证券代码:000820)自2015年5月2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处理完相关问题后,公司刊登相关公告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因高万峰股权划转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22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东高万峰与债权人债权纠纷一案

 公司股东高万峰因与债权人债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于2014年11月28日下发《2014衡中法诉保执字第136号》,查封冻结高万峰名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0,802,254股。详见2014年12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民事调解书》(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2015年3月30日衡阳中院向债权人下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决定立案执行。详见2015年4月9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详见2015年5月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目前,高万峰名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0,802,254股,因本案仍被衡阳中院查封冻结,尚未过户。

 二、债权人与朱祖国、高万峰等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因债权人与朱祖国、高万峰等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人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兰州中院于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兰立保字第22号和31号。高万峰所持的金城股份股票被兰州中院司法轮候冻结。详见2015年4月9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2015年5月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兰立保字第22号、第31号、民事裁定书(2015)兰民一初字第80号,因高万峰提供了反担保,解除高万峰持有的公司股票30,802,254股司法轮候冻结。

 截至目前,高万峰持有本公司30,802,25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7%。

 公司将督促各方妥善解决相关事项,积极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因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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