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波导股份 编号:临2015-016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接到公司股东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信息”,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66,75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1%)通知,电子信息于2014年11月20日和11月21日将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3,851,850股质押给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1月20日,原约定购回交易日为2015年11月20日。经协商一致,电子信息已于2015年5月21日向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提前购回交易,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解除133,851,85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该等股权质押情况详见波导股份2014年11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截止2015年5月21日,电子信息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66,752,000股,全部为无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的无限售流通股。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3日
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波导股份 编号:临2015-017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披露了《波导股份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013),现将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二)协议的基本内容
电子信息将持有的本公司166,752,000股股份(占波导股份股本总额的21.71%)以每股8.66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上述六位受让方,总计人民币壹亿肆仟肆百肆拾零柒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1,444,072,320.00),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电子信息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更正后:(二)协议的基本内容
电子信息将持有的本公司166,752,000股股份(占波导股份股本总额的21.71%)以每股8.66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上述六位受让方,总计人民币壹拾肆亿肆仟肆佰零柒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1,444,072,320.00),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电子信息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由此更正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30 证券简称:波导股份 公告编号:2015- 018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奉化市大成东路999号本公司新区二楼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立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胡左浩先生、副董事长李凌先生、董事蔡志航先生、董事张萍女士均因工作原因没有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马思甜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的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各项议案均属普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衍修 方坤富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