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临时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取消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加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22日下午14:45在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闻心达先生主持。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分别在 2015 年 4 月30日、2014年 5月 1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并于2015年5月21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会议的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112,392,6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12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8,039,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69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34,353,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290%。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44,858,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1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50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34,353,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2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66,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9576%;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3%;弃权21,725,6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32,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843%;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7%;弃权21,725,6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310%。
议案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61,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9533%;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3%;弃权21,73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27,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736%;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7%;弃权21,73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417%。
议案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61,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9533%;反对22,329,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678%;弃权2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27,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736%;反对22,329,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781%;弃权20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3%。
议案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7,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555%;反对54,532,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98%;弃权2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6,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763%;反对32,549,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06%;弃权2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1%。
议案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61,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9533%;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3%;弃权21,73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27,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736%;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7%;弃权21,73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417%。
议案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聘请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以及股份托管、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61,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9529%;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3%;弃权21,73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27,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727%;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7%;弃权21,730,8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426%。
议案7: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98,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8973%;反对864,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2%;弃权21,729,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5,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6334%;反对86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71%;弃权21,729,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395%。
议案8: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回购款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98,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8973%;反对864,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2%;弃权21,729,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5,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6334%;反对86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71%;弃权21,729,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395%。
议案9: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桑拿承包费等相关款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78,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8042%;反对864,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92%;弃权31,949,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4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45,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509%;反对86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71%;弃权31,949,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220%。
议案10: 听取《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61,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9533%;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23%;弃权21,73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27,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736%;反对8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7%;弃权21,73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417%。
议案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临时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王亿群 同意股份数:66,694,448股
11.02.候选人:王芝强 同意股份数:86,494,65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王亿群 同意股份数:21,143,448股
11.02.候选人:王芝强 同意股份数:42,529,248股
六、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林、李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