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548,435,534股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59%。
2015年5月22日,公司获悉:
一、2015年5月21日,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苏商初字第00024号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5司冻107号),因涉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陈新宇、陈铭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冻结了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743,421,174股股份,冻结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55%,冻结查封日期为三年(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
二、2015年5月22日,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苏商初字第00024号之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5司冻10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对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743,421,174股股份的冻结。解冻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
三、2015年5月22日,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苏商初字第00024号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5司冻108号),因涉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陈新宇、陈铭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冻结了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05,014,360股股份,冻结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29%,冻结查封日期为三年(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目前,济钢集团持有本公司2,143,421,174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截止本公告日,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548,435,534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9.69%,此次股份冻结后其累计被冻结股份的数量为405,014,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