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接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建材集团”)通知,中建材集团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国资委”)《关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1 号)。现将批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同意将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所持股份公司6900万股A股股份转让给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蚌埠院)。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洛玻集团(SS)和蚌埠院(SS)分别持有9001.8242万股和6900万股A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8.00%和13.80%。
三、请你公司指导国有股东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国有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四、请你公司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在我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于2015年1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该事项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