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22号文核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13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5〕第29-0000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于2015年5月21日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等5家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凌杨斌、滕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国泰君安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