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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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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注册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人:林迈

电话:(010) 63639739

发展概况:

中国光大银行(股票代码:601818)成立于1992年8月,总部设在北京,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中国光大银行目前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6个主要经济中心城市设有34家一级分行,拥有营业网点600多个,员工2万余人。

自成立以来,伴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进程,中国光大银行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为社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在综合经营、公司业务、国际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培育了较强的比较竞争优势,基本形成了各主要业务条线均衡发展,零售业务贡献度不断提升,风险管理逐步完善,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的经营格局。2010 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健经营,完善风险管理,加速结构调整,夯实发展基础,提升竞争能力,经过全行员工的艰苦努力,抓住有利的发行窗口,成功实现 A 股 IPO。

2010 年,公司对公业务较快增长,零售业务平稳发展,特色业务势头良好,较好地实现了年初制定的适度较快发展目标,全年实现净利润 127.9 亿元,中间业务收入 50.7 亿元,超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公司资产规模接近 1.5 万亿元,一般性存款突破 1 万亿元,达到 10,632 亿元,增长 31.63%,其中对公存款 8,968 亿元、增长 33.4%,储蓄存款 1,664 亿元、增长 22.87%。信贷质量明显提高,不良贷款持续双降,不良贷款率 0.75%,比上年末下降 0.5 个百分点,新发生不良贷款为近 6 年的最低水平。风险抵御能力显著提高,拨备覆盖率达到313.38%。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综合化经营取得新进展。全年新增开业分支机构 86 家,创历年之最。

凭借卓越的创新能力和出色的业绩表现,中国光大银行获得 “十佳中资银行”、“年度最具创新银行”等奖项荣誉;招牌业务阳光理财连续几年被评为“百姓最认可的理财品牌”、“最受欢迎的理财产品”。

强大的股东背景,全国性的经营网络,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卓越的创新能力,中国光大银行正按照“一年奋力起步,三年改变面貌,五年形成自身特色,十年勇争同业前列”的指导思想,实现规模、质量、效益和业务结构的均衡发展和全面提升,努力成为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赵欢,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0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3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8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15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2、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任瑞新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 月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 ] 号文(《关于核准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6月26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表:本基金的A类份额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1.00%
50万≤M<100万0.80%
M≥100万按笔收取,100元/笔

3、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0%)=297,029.70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1.00=297,059.7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297,059.70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300,000元

认购费用=300,000-300,000=0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0=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可得到300,030份C类基金份额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最低限额: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只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以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人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通过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投资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对于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额度(M)申购费率
M<50万1.00%
50万≤M<100万0.80%
M≥100万按笔收取,100元/笔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75%
30日≤Y<1年0.60%
1年≤Y<2年0.30%
Y≥2年0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赎回费率
Y<30日0.50%
Y≥30日0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0%)=396,039.6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3,960.40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375,037.50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037.50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对应的本次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6.2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下转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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