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兰州民百 公告编号:临2015-013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5年05月21日收到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通知,红楼集团自2015年01月27日起至2015年05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了 185,973 股兰州民百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2015年05月21日红楼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4,740,000 股兰州民百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85%。
自2014年09月02日至2015年05月21日,红楼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 18,442,9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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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股份129,225,370股,占总股本的35.03%,红楼集团仍是本公司控股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兰州民百 股票代码:600738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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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在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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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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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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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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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无。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在兰州民百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红楼集团持有兰州民百147,668,364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40.03%。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5月21日,红楼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和集中交易系统减持兰州民百股份18,442,994股,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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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红楼集团直接持有兰州民百股份129,225,370股,占总股本的35.03%,红楼集团仍是兰州民百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股东减持情况
1、红楼集团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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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楼集团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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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兰州民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其中123,000,000股质押给银行。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红楼集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红楼集团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良
签署日期:2015年5月 21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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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红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良
签署日期:2015年5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