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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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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4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25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且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目前公司以及各方仍在商谈该重大事项,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有序的按计划向前推进,但鉴于目前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不具备按规定披露并复牌的条件。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2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4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5月21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5月20日15:00至2015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876,707,635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48.5699%。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人数共12人,持有或代表的股数为767,191股,占本司总股份1,805,043,279股的0.04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875,940,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5,043,279股的48.52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67,191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 0.0425%。

 4、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76,547,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18%;反对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607,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693%;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76,532,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92,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5%;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876,532,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92,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5%;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14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76,532,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92,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5%;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876,515,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1%;反对177,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02%;弃权15,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75,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656%;反对 177,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02%;弃权15,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17%。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

 同意876,532,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92,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5%;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876,532,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92,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5%;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5年拟提供贷款担保(含互保)及其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876,532,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92,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5%;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补选陈前维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876,532,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92,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5%;反对 1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8%;弃权1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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