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英杰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大酒店五楼(大东区滂江街32-1号);
(5)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5 月 20日-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5 月 2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 5 月20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5,386,3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150680000股的56.667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5,303,7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150680000股的56.612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2,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0,680,000股的0.0548%。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16,059,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0,680,000 股的10.6582%。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指派冯宁律师、石楠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86,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9,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86,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9,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86,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9,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03,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2%;反对82,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77,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4%;反对82,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86,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9,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386,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9,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沈阳分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