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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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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深南电A、深南电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5-04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 至 2015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2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228,457,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0%。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136,090,153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40.16%;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92,367,7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的35.0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228,232,501股,占总股本的37.86%。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35,864,753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09%;外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92,367,7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01%。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4%。

 其中:内资股股东6人,代表股份225,400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0.0665%;外资股股东0人。

 (四)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46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80%。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441,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反对28,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分析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441,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36%;反对28,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融资规模和对外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6,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813%;反对273,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2%;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系统内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441,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36%;反对28,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2015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441,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36%;反对28,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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