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8日15:00—2015年5月19日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5:00至2015年5月19日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公司总部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总裁兼董事叶远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30,576,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3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3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576,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11%。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0,525,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5,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6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58%。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373,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3,2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96%。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373,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3,2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96%。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373,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3,2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9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373,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反对5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15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5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58%;弃权152,3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139%。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5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373,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3,2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96%。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62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3,2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96%。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62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3,2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96%。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62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3,2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96%。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62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3,2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9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和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373,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5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3,2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4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余绵胜律师、朱艳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