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泰安丽景新天地酒店(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北首122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82,056,9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0846%。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80,880,9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9484%;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175,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62%。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晋律师、郭恩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议案的表决结果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1,370,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229%;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7%;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1,370,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229%;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7%;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1,370,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229%;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7%;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81,370,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229%;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7%;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1,282,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748%;反对68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4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5、《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同意181,370,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229%;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7%;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1,282,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748%;反对68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4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6、《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1,282,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748%;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48%;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1,282,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748%;反对68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4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所持160,087,812股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议案》
同意21,282,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748%;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48%;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1,282,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748%;反对68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4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所持160,087,812股回避表决。
8、《关于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同意21,282,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748%;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48%;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1,282,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748%;反对68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24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所持160,087,812股回避表决。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1,370,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229%;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7%;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1%。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1,370,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229%;
反对68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7%;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已于2015年4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律师 郭恩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