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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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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15-018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按 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35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5股,每股转增0.5股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5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6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6日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15-017)。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68,068,6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25元,共计派发股利145,210,293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实施后总股本为1,452,102,930股,增加484,034,310股。

 (四)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由公司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2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 10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5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5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6日

 (四)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现金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森洁、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虞市沥海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前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按照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转增股份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

 六、股本变化情况表

 ■

 七、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968,068,620股增加到1,452,102,930股,按新股本摊薄计算,2014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0.20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投资与证券部

 2、联系人: 孙泽军

 3、电话:0575-82027721

 4、传真:0575-82027720

 九、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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