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2015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证成份指数编制方案实施重要修订的公告》,深证成份指数(指数代码:399001)将进行指数编制方案修订,并于2015年5月20日正式实施。本次方案修订将指数样本股数量扩大到500只,指数代码、指数简称及选样规则保持不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4日和2015年5月1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配合深证成份指数修订具体安排的公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配合深证成份指数修订具体安排公告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配合深证成份指数修订具体安排公告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配合深证成份指数修订具体安排公告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及《关于修改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为了保障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关于配合深证成份指数修订具体安排公告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0年10月22日成立,标的指数为深证成份指数。基于本次深证成份指数的修订,根据《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将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等相关安排,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
因《基金合同》对深证成份指数及样本股信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为了保证跟踪标的指数信息的准确性,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深证成份指数的相关内容做相应修改,有关修改《基金合同》事宜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关于修改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成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基金投资将根据标的指数进行调整。
三、基金的投资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投资于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完成基金投资组合的调整。
四、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规则保持不变,标的指数调整期间不暂停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配合标的指数修订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述安排及时完成基金投资组合的调整,但是由于股票停牌、流动性限制等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的差异,从而导致基金产生一定的跟踪误差。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基金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条款。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五、投资限制” 中“(一)禁止行为”修订为: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对《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 “五、投资限制”中“(一)禁止行为”修订为: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四、投资限制”中“(二)禁止行为”修订为: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文件进行更新和修订。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2015年5月18日起生效。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