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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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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0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以书面(传真等)方式召开。会议对2015年5月14日以书面(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通知书》中的审议事项以书面(传真等)方式进行了表决。应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十名,实际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十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董事潘刚、刘春海、赵成霞、胡利平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特此决议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潘刚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董事赵成霞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詹亦文、彭和平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与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公司关于董事会授权下属担保公司2015年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责任余额权限及信息披露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公司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中,第十一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颖、李新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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