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5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延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745,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0,500,000股的46.968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0,934,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79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91%。
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3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0,348,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84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9,537,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9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9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59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2%;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反对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议案获得通过。
(二)、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59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2%;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反对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议案获得通过。
(三)、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59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2%;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反对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议案获得通过。
(四)、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本次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80,500,000股作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56,100,000.0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尚余未分配利润398,322,574.6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公司本次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80,500,000股作为基数,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增股本28,050万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56,100万股,公司资本公积尚余893,045,036.17元结转下一年度。公司本次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131,68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290,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3%;反对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公告通知。
(五)、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1,59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2%;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反对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议案获得通过。
(六)、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预计公司与重庆远东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597,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7%;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反对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议案获得通过。
2、《预计公司与许昌正阳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00,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非关联股东总数的99.6335%;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非关联股东总数的0.2213%;反对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非关联股东总数的0.1452%,议案获得通过。
3、《预计公司与钱潮远东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597,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7%;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反对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议案获得通过。
(七)、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59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2%;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反对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200,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9%;反对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8%;弃权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3%。
(八)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59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2%;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反对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本议案表决结果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200,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9%;反对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8%;弃权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经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全权委托公司董事长指定公司员工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事宜。
(九)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598,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2%;弃权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反对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200,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9%;反对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8%;弃权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3%。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董建华先生、曹玉珊先生、戴华先生进行了述职,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了《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所做的工作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4月16日在公司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国宝、吕丹丹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