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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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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强化各类市场主体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倪铭娅

 □本报记者 倪铭娅

 

 证监会15日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三是挂牌公司监管。四是不挂牌公司监管。五是监管协调。

 邓舸表示,《意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市场主体提出了规范要求,强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见》划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职责。证监会牵头抓总,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责任,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证监会派出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执法主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坚持“底线监管”思维,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意见》还明确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监管协作机制,以及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接等。

 邓舸表示,对在《意见》中增加投资者保护内容、明确市场主体之间权责边界等涉及具体条文方面的修改意见,由于证监会目前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意见》也对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保护和风险揭示工作等作了安排,在《意见》中就不再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内容。另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等已明确主办券商、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责任和行为规范,在《意见》中不再增加这方面内容。除此之外,证监会采纳了不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中介机构延伸检查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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