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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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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5–34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4日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受董事长沈东进先生委托,由董事兼总经理孙卫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733,650股;第二、三、四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90,513,567股;其中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2,053,332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第二、三、四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90,513,56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58,723,124股。其中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东1人,代表股份262,88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第二、三、四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158,723,12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1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790,443股,占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占第二、三、四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2人,代表股份297,089股,占第一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占第二、三、四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豁免控股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32,01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2,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中介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190,47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2,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审计中介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190,47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2,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4,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选举吴文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90,513,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97,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赵志军、陈思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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