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69号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卢旭日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61,716,1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1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61,716,1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1. 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1,716,18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716,18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716,18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716,18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1,716,18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9,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201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716,18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9,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716,18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9,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716,18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9,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项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14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正绵、高佳力
3、结论性意见: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