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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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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2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纳斯达克100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美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和卖出。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托管协议:指《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售公告》;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9、《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21、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7、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8、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9、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3、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3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7、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8、标的指数:指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3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46、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4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5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5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3、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4、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5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3、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下转A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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