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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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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2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鑫”)、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管”)、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资本”)和自然人刘伟。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一)发行人承诺: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公开承诺:

 1、在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公司与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邓建宇、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薛慧、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控股股东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及主要股东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现公开承诺:

 1、在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与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邓建宇、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薛慧、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实际控制人刘伟承诺

 本人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现公开承诺:

 1、在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邓建宇、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薛慧、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认购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

 (四)佳都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公开承诺:

 1、在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邓建宇、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薛慧、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除自然人外,本次全部认购对象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认购对象除自然人外,对本次全部认购对象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承诺如下:

 中新融鑫:本企业的各合伙人之间用于投资佳都科技项目的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华安资管: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银华资本:银华-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有1位委托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国华人寿:本次认购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形。

 三、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到位;3.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一)中新融鑫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中约定

 1、乙方(中新融鑫)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1合伙人身份及人数情况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中新融鑫”)共有两名合伙人,分别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和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人。上述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1.1.1 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4-11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2年2月7日

 经营范围:从事投资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期货及证券);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证书承接业务);市场调查;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存续状况: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1.1.2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君

 注册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3单元6楼2号1-3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5年1月29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策划、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状况: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1.2 合伙人的资产状况

 各合伙人确认以其目前及可预测未来的资产状况,有能力缴纳合伙企业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的风险。

 1.3 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乙方及其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认购资金来源

 乙方确认:乙方本次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属于乙方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

 3、关于认购资金及时筹集缴付到位的约定

 乙方承诺,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其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筹集缴付到位。

 4、关于乙方合伙人在认购股票锁定期内不退出的约定

 乙方确认,乙方本次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乙方的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和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或退伙。

 5、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书面通知乙方缴款之后30日内,完成缴纳出资款,乙方延迟支付认购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其认购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认购款项义务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其认购资格,并要求乙方按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其认购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甲方通知乙方终止其认购资格之日止),但不得要求其他未发生违约情形的认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拒不缴纳认购款项的,甲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其支付认购款项的义务,并按前款之规定支付延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

 (二)华安资管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中约定

 1、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1.1 委托人身份及人数情况

 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共有1名,为邓建宇。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邓建宇

 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40210****

 住址:北京西城区大石桥胡同29号2号楼1门501号

 (注:如委托人为非自然人,则需披露对应主体类型的基本信息)

 1.2 委托人的资产状况

 委托人确认以其目前及可预测未来的资产状况,有能力缴纳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的风险。

 1.3 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委托人与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认购资金来源

 乙方(银华资本)本次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系由乙方发行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向委托人邓建宇依法募集,全部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

 3、关于认购资金及时筹集缴付到位的约定

 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缴付到位。

 4、关于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在认购股票锁定期内不退出的约定

 乙方同意并承诺,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各委托人在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份额或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5、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书面通知乙方缴款之后30日内,完成缴纳出资款,乙方延迟支付认购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其认购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认购款项义务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其认购资格,并要求乙方按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其认购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甲方通知乙方终止其认购资格之日止),但不得要求其他未发生违约情形的认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拒不缴纳认购款项的,甲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其支付认购款项的义务,并按前款之规定支付延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

 (三)银华资本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中约定

 1、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1.1 委托人身份及人数情况

 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共有1名,为薛慧。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薛慧

 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550729****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8号B1栋4501房

 联系方式:020-83485593

 1.2 委托人的资产状况

 委托人确认以其目前及可预测未来的资产状况,有能力缴纳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的风险。

 1.3 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委托人与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认购资金来源

 乙方(银华资本)本次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系由乙方发行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委托人薛慧依法募集,全部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

 3、关于认购资金及时筹集缴付到位的约定

 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缴付到位。

 4、关于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在认购股票锁定期内不退出的约定

 乙方同意并承诺,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各委托人在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份额或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5、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书面通知乙方缴款之后30日内,完成缴纳出资款,乙方延迟支付认购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其认购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认购款项义务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其认购资格,并要求乙方按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其认购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甲方通知乙方终止其认购资格之日止),但不得要求其他未发生违约情形的认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拒不缴纳认购款项的,甲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其支付认购款项的义务,并按前款之规定支付延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

 四、其他相关承诺

 (一)中新融鑫承诺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本企业”)拟以现金认购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53,929,122股,认购金额70,000万元。本企业承诺:

 1、本企业系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号为500905200254336,目前依法存续。

 2、本企业的各合伙人之间用于投资佳都科技项目的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企业及本企业各合伙人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企业及本企业各合伙人不存在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5、本企业用于本次认购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

 6、本企业参与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否则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中新融鑫普通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企业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中新融鑫”)的合伙人,中新融鑫拟以现金认购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53,929,122股,认购资金70,000万元。本企业承诺:

 1、本企业与中新融鑫的其他合伙人之间投资佳都科技项目的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在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本企业的合伙企业出资额缴付到位且中新融鑫的认购资金到位。

 4、本企业在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本企业持有的中新融鑫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

 5、本企业不存在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6、本企业向中新融鑫缴付的用于本次认购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

 上述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否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中新融鑫有限合伙人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本企业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中新融鑫”)的合伙人,中新融鑫拟以现金认购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53,929,122股,认购资金70,000万元。本企业承诺:

 1、本企业与中新融鑫的其他合伙人之间投资佳都科技项目的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在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本企业的合伙企业出资额缴付到位且中新融鑫的认购资金到位。

 4、本企业在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本企业持有的中新融鑫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

 5、本企业不存在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6、本企业向中新融鑫缴付的用于本次认购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

 上述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否则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华安资管承诺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拟以“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金认购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7,704,160股,认购金额10,000万元。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系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10141000000068,目前依法存续。本公司担任管理人的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已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登记。

 2、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公司及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公司及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5、本公司以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金参与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否则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邓建宇承诺

 本人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安资管”)管理的“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华安资管拟以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金认购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7,704,160股,认购金额10,000万元。本人承诺:

 1、本人与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在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本人的委托资金到位。

 4、本人在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本人持有的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财产份额。

 5、本人不存在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6、本人向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缴付的用于本次认购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本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

 上述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银华资本承诺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拟以“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金认购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7,704,160股,认购金额10,000万元。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系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号为110116015682117,目前依法存续。本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登记。

 2、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有1位委托人,不承诺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公司及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公司及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5、本公司以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金参与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否则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薛慧承诺

 本人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银华资本”)管理的“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银华资本拟以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金认购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7,704,160股,认购金额10,000万元。本人承诺:

 1、本人为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在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本人的委托资金到位。

 4、本人在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且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本人持有的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财产份额。

 5、本人不存在从佳都科技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6、本人向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缴付的用于本次认购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本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

 上述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4日

 上网公告附件:

 附件1:佳都科技相关关联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1-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1-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1-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1-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附件2:认购对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1-1中新融鑫出具的承诺函

 1-2中新融鑫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1-3华安资管出具的承诺函

 1-4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

 1-5银华资本出具的承诺函

 1-6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

 1-7国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

 附件3:佳都科技与中新融鑫《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附件4:佳都科技与华安资管《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附件5:佳都科技与银华资本《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附件6:《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附件7:《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附件8:《华安资产—高览佳都科技定增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9:《银华资本—盈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3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1、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变动趋势

 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公司对2015年净利润进行了预测: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公司对2015 年净利润的假设分析是为了便于投资者理解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和2014 年度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本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预计2015 年6 月底完成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与2014年持平为11,482.14万元,非经常损益与2014年2,378.37万元持平,不考虑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发行前、发行后财务指标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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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针对本次发行后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形,公司增加风险提示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2015年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避免本次非公开发行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较上年同期下降及因本次发行而摊薄的情况。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①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的1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②明确发展战略,增强整体竞争力

 经过长期的经营探索,公司形成了总体发展战略:立足广州,辐射广东,放眼全国,以智能轨道交通和智能安防为主,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和地域市场,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市场价值。公司将顺应国内转型期的经济发展特点、行业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积极应对市场的变化与挑战,继续贯彻公司发展战略,以变革、创新为驱动力,加强风险防控,保证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③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证机制。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4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科技于2014年10月14日刊登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和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公司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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