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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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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3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542号文件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96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825.90万元。截至2015年4月17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京会兴验字第08010009号验证。

 2015年4月29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0,207.8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15 年5月12日在北京,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交道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中信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国贸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5 年4月17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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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一“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煊、贾新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资金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其它原因需转账或销户、中信建投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2日

 ●报备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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