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四、议案五和议案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赫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52人,代表股份210,693,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149%。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0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9,95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71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2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34,4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3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2人,代表股份9,182,4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3%;反对52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3%;反对52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3%;反对52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0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1%;反对6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3.0720%;反对6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6.92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5、审议《关于董事、监事2015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3%;反对53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0%;弃权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3.7657%;反对53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5.8041%;弃权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4302%。
6、审议《关于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3%;反对53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0%;弃权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3.7657%;反对53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5.8041%;弃权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4302%。
7、审议《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3%;反对52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8、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0,1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3%;反对52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