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9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至2015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D座1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赵维健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8,800,306股,占公司总股本606,817,968股的45.944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38,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72,913,1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7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87,1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8,80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8,80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8,80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8,80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80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73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80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73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选举阎立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8,80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73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8、审议通过《关于部分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选举陈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8,80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73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映浒、沈泓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9.1选举王映浒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78,794,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732,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
9.2选举沈泓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78,794,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732,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陈金占代表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2月9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