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以下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精艺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存放于本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用途不会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并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发行对象承诺
北京宏远创佳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认购股份。
本公司出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向股东合法筹集的资金,本公司及其股东与本次发行认购相关的资金来源合法,均不存在结构化融资或为他方代持的安排,不存在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精艺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