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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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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5-032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5月1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至2015年5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5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李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202,657,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97,39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5,265,4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9,597,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8,674,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反对92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8,674,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反对9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8,663,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反对93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8,663,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反对9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关于资本性财政性资金转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8,642,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反对95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8,642,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反对9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公司关联股东大耀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第一、二、三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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