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2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至2015年5月12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公司总部所在地。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伟杰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股份359,030,2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481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50,447,3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633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8,582,9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482%。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864,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7257%;反对6,348,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683%;弃权1,816,6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5,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8,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9.2671%;反对6,348,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62.7711%;弃权1,816,6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5,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9618%。
(二)《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378,231,484.78元,按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7,823,148.48元,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40,408,336.30元。
以2014年年末的股本总额1,011,885,5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0,594,277.80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610,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6550%;反对7,893,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2.1985%;弃权526,1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4,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4,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6.7559%;反对7,893,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8.0419%;弃权526,1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4,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5.2023%。
(三)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852,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7223%;反对6,376,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759%;弃权1,801,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3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6,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9.1467%;反对6,376,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63.0408%;弃权1,801,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8125%。
独立董事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四)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823,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7141%;反对6,390,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801%;弃权1,816,1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4,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7,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8.8551%;反对6,390,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63.1881%;弃权1,816,1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4,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9568%。
(五)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财务审计费用75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820,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7134%;反对6,308,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570%;弃权1,901,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4,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8.8298%;反对6,308,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62.3697%;弃权1,901,5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8.8005%。
(六)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内控审计费用22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820,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7134%;反对6,393,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808%;弃权1,816,1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4,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4,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8.8298%;反对6,393,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63.2134%;弃权1,816,1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4,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7.9568%。
(七)关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奖励的议案
鉴于第六届董事会对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所做的贡献,对第六届董事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含税)。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906,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4588%;反对8,553,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2.3825%;弃权569,8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8,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0,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921%;反对8,553,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4.5739%;弃权569,8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8,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5.6340%。
(八)关于对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奖励的议案
鉴于第六届监事会对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所做的贡献,对第六届监事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含税)。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877,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4506%;反对8,582,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2.3905%;弃权570,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9,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8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004%;反对8,582,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4.8582%;弃权570,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9,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5.641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有松、杨帆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