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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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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5-033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县西城南路秧塘工业园公司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15:00至2015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36,135,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90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36,099,9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66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5,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侯阳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减少全资子公司桂林莱茵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30,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30,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侯阳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5-03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56号)《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又称“甲方”)分别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6,226,69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股,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7,834,971.92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1,635,480.19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86,199,491.73元。

 2015年4月17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减承销费和保荐费(共计人民币9,000,000.00元)后的资金净额计人民币488,834,971.92元汇入公司在乙方开立的上述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事项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45020003号)验资报告。

 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启、覃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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