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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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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医药”、“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在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程序、配售原则和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中小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批发业(行业分类代码为F5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3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华通医药”,股票代码为“00275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华通医药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1,4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8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7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29%。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5 月12 日(T-5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爱建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爱建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5 年5 月18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5月15日(T-2 日)刊登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7、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 年5月13日(T-4 日)及5月14日(T-3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120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85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按照相关标准对报价排序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同等价位上,按照上述排序,排序靠前的优先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剔除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分布、拟募集资金总额、超额认购倍率,综合参考公司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承销风险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于T日9:30-15:00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可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如因发行规模调整导致其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量高于《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则应按《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参与申购),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将违约情况报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2015年5月19日(T日),配售对象应当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应当于T日15:00前到账。对于配售对象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发行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并采用按市值申购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5月15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投资者证券账户市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5 年5月18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

15、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11日(T-6日)登载于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sxhtyy.net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2015年5月11日

(周一)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等文件
2015年5月12日

(周二)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备案(截止时间12:00)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认证材料(截止时间12:00)

2015年5月13日

(周三)

初步询价开始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2015年5月14日

(周四)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2015年5月15日

(周五)

确定发行价格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5年5月18日

(周一)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2015年5月19日

(周二)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2015年5月20日

(周三)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网下配售

2015年5月21日

(周四)

网下申购资金解冻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5年5月22日

(周五)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5月12日(T-5日))12:00前按照《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已开通深交所CA证书。

6、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15年5月11日(含,T-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7、网下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8、根据《业务规范》,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10、如果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①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②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之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5 年5月12 日(T-5日)12:00前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相关文件可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ajzq.com/下载):

类型1: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须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基本信息表(机构投资者)》(包括表1-1、1-2、1-3及附件)。附件如下:网下投资者及其指定的配售对象或配售对象的出资方(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者)中,若包含:A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则须提供该私募基金有效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加盖公章;B资产管理计划或合伙企业,则须提供产品合同、募集说明书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中,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简称“保险资金”),可仅免予提交表1-3及附件(表1-1和1-2仍须提交),但上述四类投资者须自行核查关联关系,确保其直接投资者和最终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列示的各项规定。同时,上述四类投资者须自行核查其直接投资者和最终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否则网下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类型2: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包括表2-1、2-2)。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5 年5月12 日(T-5 日)12:00 前发送上述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至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stock@ajzq.com)。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投资者全称+华通医药”。邮件发送后,请在2015 年5月12 日(T-5 日)12:00 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21-68728915。原件须在2015 年5月14 日(T-3日)前送达爱建证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24楼爱建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为200122。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原件材料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将其报价确认为无效并剔除。原件材料提交时间的认定以“根据快递单号查询的主承销商收件时间”为准。请投资者充分考虑原件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资料未通过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T-4日)和2015年5月14日(T-3日),每日9:30至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并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

2、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 120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850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 年5月12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85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2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定

1、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定价程序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经核查,不符合“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2)投资者初步确定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排序:

A、按照申报价格由高至低排序;

B、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申购数量由少至多排序;

C、申报价格及申报数量均相同的,按照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时间由后到先排列;

D、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均相同的,按照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编码降序排列。

排序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同等价位上,按照上述排序,排序靠前的优先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剔除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分布、拟募集资金总额、超额认购倍率,综合参考公司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承销风险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

3、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有效报价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选取不少于10家投资者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将在2015年5月18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如下:

1、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网上初始发行量,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将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配售原则在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对象中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2、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应中止发行;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15年5月21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爱建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爱建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配售原则和方式: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申购进行配售:

1)配售总原则: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C 类投资者;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按照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时提交的拟申购数量多少的顺序依次进位,拟申购数量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的顺序依次进位,直至每个配售对象实际配售的股数加总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一致。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木水

注册地址: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号

联系电话:0575-85565978

传真:0575-85565947

联系人:倪赤杭

2、主承销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电话:021-68728915

传真:021-68728909

联系人:胡欣 许宁

发行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8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8日

附件 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 IPO 网下投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 15 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承诺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QFII 为 QFII 号) 
业务联系人 座机 手机 
办公地址 邮箱 
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持有本投资者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
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
  
  
本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
  
  
本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码
  
  

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机构投资者)

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产品名称序号出资方名称出资方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出资金额(万/ 元)出资比例(%)自有资

   1     
2     
3     
4     
5     
6     
7     
合计    100 

公司 (公章):

2015年 月 日

特别注意: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拟参与IPO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同时必须提供该配售对象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出资方为非自有资金的,出资方也须再提供其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配售对象或出资方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函或登记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深交所 IPO系统平台信息填写。

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2)若出资方亦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拆分,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该出资方的出资方;(3)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的,每个产品须单独填写一份《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5、《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章)、日期等均需填写。

6、《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分号码、位数不全或造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人基本信息表。

7、《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

附件 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承 诺 函(个人)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备案条件规定及贵公司 IPO 网下投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5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个人基本信息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交所股东帐号 手机号码 
深交所股东帐号  
邮箱 任职单位全称 
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 担任职务 
亲属关系信息表
亲属关系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子女  
子女配偶  
父亲  
母亲  
配偶父亲  
配偶母亲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公司名称(全称)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营业执照注册号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公司
公司名称(全称)持股比例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注
 
注: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2、若无某项亲属关系或该亲属已故、离异等,请在姓名栏中明确标识“无”、“已故”、“离异”,不要留白或删除该亲属关系;3、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4、如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投资者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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