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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发布了“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5月8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岁得利”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 年5月7日起,至2015年6月7日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95538转6;4008880800;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5月7日,即2015年5月7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万家岁得利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95538转6;4008880800;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8转6或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一、《关于修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1:

 关于修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名称变更为“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等事项进行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拟修改本基金名称为“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拟修改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拟修改本基金投资目标为“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4、拟修改本基金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拟修改本基金投资策略,删除开放期投资策略、封闭期投资策略的表述,增加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股票、权证的投资策略。

 6、拟修改本基金投资限制,删除开放期、封闭期的表述,增加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股票、权证相关投资限制条款。

 7、拟修改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

 8、拟在本基金基金估值部分增加股票估值方法,固定收益工具估值的方法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估值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修改。

 8、拟修改本基金收益与分配方式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根据以上修订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详细内容,请参见附件4《关于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附件2: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方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附件4:

 关于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万家岁得利”)于2013年3月6日正式成立运作。为更好地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我公司拟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岁得利”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要点

 (一)修改基金名称

 原名称: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拟修改为: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改《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发起式,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合计使用其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该等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内,本基金封闭运作,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每个封闭期结束后首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拟修改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修改说明:本基金已成立,删除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认购费用等内容。运作方式、投资目标作相应修改。

 (三)将《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替换为“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删除原合同中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拟修改为: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2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生效。

 2015年xx月xx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在基金募集期间,我司以公司固有资金一千万人民币认购基金份额,并持有至今。现我司决定继续持有基金份额至2016年3月6日,该日之后我司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流动性等因素,择机逐步退出。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说明:因本基金已成立,增加历史沿革和存续,删除基金份额的发售、备案等内容。

 (四)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但本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发起份额,只能在其锁定期结束后的开放期内申请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拟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办理赎回。

 修改说明: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不存在封闭期、开放期

 (五)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四、申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的部分内容

 针对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问题:

 原有表述: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拟修改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说明:按照新基金法,完善规则

 (六)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的部分内容

 针对巨额赎回的认定、具体处理方式及公告问题:

 原有表述: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3)终止基金合同: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拟修改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说明:开放式债基与定期开放式债基对于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存在差异,现按照开放式债基相关规定修改

 (七)修改《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部分内容

 删除原表述:“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修改说明:由于本基金已成立。

 (八)修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的部分内容

 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问题:

 原有表述:

 1、(1)终止《基金合同》

 2、(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拟修改为:

 1、(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修改说明:修改1、(1),因本次合同增加约定了“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低于1亿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修改2、(3),使得表述更加严谨。

 (九)增加《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款

 拟增加:

 (9)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修改说明:因为本基金不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十)删除《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部分内容

 拟删除:

 (6)《基金合同》生效后前3年,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减去当日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上述余额低于2亿元;

 (7)《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200人,或者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90%以上基金份额;

 (8)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修改说明:以上条款只适用于定期开放式基金,因此删去。

 (十一)修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部分内容

 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相关问题:

 原有表述: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拟修改为: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

 修改说明:根据新基金法中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修改。

 (十二)修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八、生效与公告”的部分内容

 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与公告问题:

 原有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拟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说明:根据新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

 (十三)修改《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拟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修改说明:完善表述,根据新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十四)修改《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拟修改为: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持续至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修改说明:根据新基金法修改。

 (十五)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协议存款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权证,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1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3 个月、封闭期最后的3 个月和开放期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修改说明:投资范围加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和权益类资产。

 (十六)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的内容

 因本基金由一年期定期开放型纯债券基金拟修改为开放式基金二级债基,并增了部分投资范围,原有投资策略部分删除。

 拟修改为: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当市场基准利率上升时,市场上所有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都将会随之调整。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固定收益投资品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每个债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市场上该类债券的合理风险溢价水平,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在获取数据方面不仅限于经营数据,对于地方政府或其他种类发行人所处的区域经济做主要的评估,以地方政策、地方收入支出、城市化率、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等一系列指标为基础做系统评估。

 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债券的投资库,在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量打分制,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建立相应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

 在投资操作中,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信用债券库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特点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因素判断其债券价值;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研究确定其投资价值。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9、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本基金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把握投资对象的特征:

 (1)定性方面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具有优秀、较为稳定的管理层,管理规范进取,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公司规模;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有清晰的增长战略,并与其现有的竞争优势相契合。

 (2)定量方面

 已具备历史成长性,历史每股主营业务收入、EPS等财务指标已具有增长性;未来成长性持续,预期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期EPS增长率等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为达精选之目的,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构建过滤模型来动态建立和维护核心股票库,从而精选出具有较高成长性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布局;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股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10、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修改说明:删除开放期投资策略、封闭期投资策略的表述,增加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股票、权证的投资策略。

 (十七)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中“1、组合限制”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1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的3 个月、封闭期最后的3 个月和开放期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拟修改为: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修改说明:删除开放期、封闭期的表述,增加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股票、权证相关投资限制条款。

 (十八)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中“2、禁止行为”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拟修改为: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修改说明:根据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条款表述,并删去原有表述(6),增加最后一段关于关联交易的表述。

 (十九)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五、业绩比较基准”

 原有表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2

 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的1.2倍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

 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该指数样本涵盖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短期融资券等券种,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加权因子,每日计算。该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同时可以较好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修改说明:基金转型,业绩比较基准相应修改

 (二十)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拟修改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修改说明:增加股票估值方法,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按照《估值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修改。

 (二十一)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收益分配最少为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三种情况:(1)开放期间(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2)封闭期间(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3)发起份额在锁定期内,其收益分配仅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锁定期后,或发起人持有的非发起份额的收益分配,适用前两项关于开放期和封闭期收益分配的规定;

 拟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说明:删除定期分红条款,并且收益分配方式不区分开放期与封闭期。

 (二十二)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部分内容

 删去原有表述:

 3、《基金合同》生效后前3年,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减去当日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上述余额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200人,或者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90%以上基金份额;

 5、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增加: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低于1亿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

 (二十三)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拟修改为:

 1、本基金合同由《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且经2015年xx月xx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修改说明:本基金已成立,修改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新发基金不同。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原因及必要性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下称“万家岁得利”或“本基金”)成立于2013 年3 月6 日。本基金是一只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型基金,考虑到市场环境发生的变化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普遍需求,为更好地服务于份额持有人,经我司研究决定,拟将万家岁得利转型为一只可投资权益类资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我公司已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条款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修改后本基金将转型为可投资权益类资产的债券型基金,鉴于我公司在同类产品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面取得了优异的业绩,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三)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合同》修改后,投资范围增加了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也作了相应修改,鉴于我司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方面拥有丰富的投资、运营、风控经验,因而转型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另外,《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我公司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公司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回避修改《基金合同》期间的运作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然按照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由封闭变成日常开放,为降低流动性风险,持有人大会期间本基金将主动卖出长久期债券,增持流动性好、波动性小的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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