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3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
股份的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转让概述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自然人股东吕洋先生(以下简称“股份出让方”)的通知,其于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7日分别与百雳士泰福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深圳)(有限合伙)、谢勇亮、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洋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百雳士泰福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深圳)(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谢勇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后,吕洋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1,85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百雳士泰福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深圳)(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谢勇亮将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
二、交易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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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各方介绍
(一)股份出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吕洋
国籍:中国,无境外居留权
通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
吕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个人简介:吕洋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永祥先生之子,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股份转让前吕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5,85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0%。吕洋先生未曾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无诉讼和仲裁等事项,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之日,吕洋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股份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之一:
(1)公司名称:百雳士泰福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深圳)(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b座21楼
(3)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智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熊斌)
(4)注册资本:60600万元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1978196-1
(6)主要业务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7)主要股东及发起人:深圳市智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之二:
(1)姓名:谢勇亮
(2)国籍:中国
(3)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平苑街1号
(4)个人简介:谢勇亮先生系广东中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未曾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无诉讼和仲裁等事项,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之日,谢勇亮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受让方之三:
(1)公司名称: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2109室
(3)法定代表人:王子
(4)注册资本:10万元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2091078-3
(6)主要业务范围: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橡塑制品、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花卉、苗木的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园林绿化工程。
(7)主要股东及发起人:王子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吕洋与百雳士泰福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深圳)(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吕洋
股份受让方:百雳士泰福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深圳)(有限合伙)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股份出让方欲向股份受让方转让所持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
3、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4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48,000万元(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整)。
4、付款安排:股份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股份受让方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股份受让方向股份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项。
5、协议签订日期:2015年5月6日
6、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吕洋与谢勇亮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吕洋
股份受让方:谢勇亮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股份出让方欲向股份受让方转让所持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
3、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4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48,000万元(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整)。
4、付款安排:股份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股份受让方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股份受让方向股份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项。
5、协议签订日期:2015年5月6日
6、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吕洋与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吕洋
股份受让方: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股份出让方欲向股份受让方转让所持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4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
3、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4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33,600万元(人民币叁亿叁仟陆佰万元整)。
4、付款安排:股份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股份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20,000万元(人民币贰亿元整),股份出让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股份受让方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股份受让方向股份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项。
5、协议签订日期:2015年5月7日
6、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2、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吕洋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截至目前,吕洋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未违反其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吕洋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4、本次股份转让后,百雳士泰福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深圳)(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谢勇亮将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
5、公司股东吕洋不再属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协议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大集团
股票代码: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吕洋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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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名称:吕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220211********4210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方式:0432-646020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股东吕洋通过本次股份转让,进一步优化永大集团的股权结构,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吕洋先生持有55,859,1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的13.30%%。
本次权益变动后,吕洋先生持有1,859,1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的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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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吕洋与百雳士泰福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深圳)(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吕洋
股份受让方:百雳士泰福一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深圳)(有限合伙)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受让方拟受让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
3、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4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48,000万元(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整)。
4、付款安排:股份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股份受让方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股份受让方向股份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项。
5、协议签订日期:2015年5月6日
6、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吕洋与谢勇亮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吕洋
股份受让方:谢勇亮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受让方拟受让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股份总数的4.76%)。
3、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4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48,000万元(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整)。
4、付款安排:股份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股份受让方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股份受让方向股份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项。
5、协议签订日期:2015年5月6日
6、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吕洋与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1、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吕洋
股份受让方:上海恣颖实业有限公司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受让方拟受让公司股份 14,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股份总数的3.33%)。
3、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24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33,600万元(人民币叁亿叁仟陆佰万元整)。
4、付款安排:股份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股份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20,000万元(人民币贰亿元整),股份出让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股份受让方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股份受让方向股份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项。
5、协议签订日期:2015年5月7日
6、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股份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股东吕洋的股票不存
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永大集团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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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洋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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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洋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