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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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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
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
刘丽靓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家发改委8日发布的《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国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国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电价格,送受电双方可重新协商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送受电双方经协商后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协调。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重新核定输电价格(含线损)。输电价格调整后,同样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调整幅度在送电方、受电方之间按照1:1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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