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3321.46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涉及工程造价,暂时判断对公司当期损益没有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于2009年8月与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签订《100万吨/年纯碱工程(第一标段热电)施工合同》,委托迪尔公司承担昆仑碱业100万吨/年纯碱工程第一标段热电装置建筑安装工程。迪尔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昆仑碱业支付拖欠其工程款。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昆仑碱业支付迪尔公司工程款3,321.46万元及利息。昆仑碱业认为,迪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一审判决依据不充分,提出上诉(详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126页相关内容)。
经二审法院合议庭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58号),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件涉及工程造价,暂时判断对公司当期损益没有影响。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58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