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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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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5-018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五、七、八、十一、十二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7日—2015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杨华锋先生。因董事长杨才学先生出差未能主持本次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致推选董事杨华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人,代表股份337,047,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070%。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股份336,880,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79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6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1人,代表股份17,079,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唐申秋律师、王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第9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其他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11.1、选举黄贻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增补监事的议案》

 12.1、选举苏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唐申秋律师、王浩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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