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三千万元整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三千万元整
●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应全资子公司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票授信担保的议案》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逸海”)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授信担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3000万元,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51%。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1-66室
法定代表人:姚慧娟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策划。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截止 2014 年12月31日,新疆逸海总资产为152,532,902.09元,总负债为30,821,047.79元,净 资 产 为121,711,854.3 元,2014 年实现营业收入571,543,404.38元,净利润70,876,755.16(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 2015年3月31日,新疆逸海总资产为287,106,067.18 元,总负债为145,478,690.63元,净资产为141,627,376.55元,2015 年1-3 月实现营业收入226,244,442.97 元,净利润19,915,522.25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
“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15年05月08日至2016年05月0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三千万元为限。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消偿完毕后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担保符合公司发展和整体利益,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故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 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详情请见公司于4月30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批准了本公司为新疆逸海提供担保之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为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有利于新疆逸海的正常经营发展,符合本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3,000万元,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51%,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一)担保合同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新疆逸海营业执照
(四)新疆逸海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