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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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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5-030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1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7日—2015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673,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1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489,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8,000,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8,000,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公司董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该议案逐项表决,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1)吴涵渠先生2014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和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31,36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郭卫华先生2014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郭卫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0,9230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赵旭峰先生2014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和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31,36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其他董事2014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沈毅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2,811,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公司监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黄斌先生和邱荣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87,332,1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2015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郭卫华先生和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26,638,0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7%;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15,445,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5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8,000,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8,000,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5,650,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关于调整公司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和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31,36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

 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0,173,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1%;反对票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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