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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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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0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2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8日下午14:50。

 5、主持人:杜克荣董事长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8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134,470,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38%。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58,520,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105,620,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2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28,849,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6%。

 4、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卜冬梅副董事长、贾祥玉独立董事、舒航监事因公出差,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3%;弃权2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0%;弃权22,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7、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冯加庆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孔爱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杨火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舒航监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谢春辉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13、审议通过了《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同意134,36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8,4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谢孟晖及李静出席,并由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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