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守兴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5:00至2015年5月8日15:00。
4、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432,5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0,000,000股的66.216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432,5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16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8,9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432,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432,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432,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432,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2,432,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432,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432,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432,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张维先生、张农先生、勾攀峰先生和石永奎先生向大会递交了书面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张维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进行了年度述职。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康、丘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