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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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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5-033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5月4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5月8日以书面审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全体8名董事经充分审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神华集团提请中国神华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将神华集团的临时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2、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履行发布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知等信息披露义务。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神华集团的临时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议案具体内容请见同日发布的《关于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关于确定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及种类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注册中期票据总额不超过600亿元(含过去已注册金额),期限为3-8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和经批准的项目投资,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根据资金需求择机发行。

2、注册超短期融资券总额不超过600亿元(含过去已注册金额),单笔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根据资金需求择机发行。

3、注册短期融资券总额不超过100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根据资金需求择机发行。

4、授权公司总裁及财务总监在上述范围内决定发行具体时机、每次发行金额等事宜并组织实施。

5、上述批准事项自2014年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后生效。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向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本公司对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资公司”)增资70,000万元。2013--2015年各年度资本开支计划中批准的对准资公司增资共计31,152万元中,未实施部分共计28,152万元不再实施。

2.授权由张玉卓董事、凌文董事和韩建国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就增资事宜签署相关文件或对相关文件进行合适而必要的修改。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2015-03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9日

3. 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1088中国神华2015/4/29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中国神华”)已于2015年4月11日公告了股东周年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73.01%股份的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提出临时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提案人提请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并批准授权董事会:

(1)决定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市场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及境外市场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等,不包括可转换为股权的债券。

(2)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金额、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制作、签署、披露所有必要的文件。

(3)如在境内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还须符合以下条件: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期限不超过10年;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由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4)在本授权范围之内,董事会就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品种、金额范围、期限范围、募集资金用途范围作出决策后,可转授权予公司总裁及财务总监决定发行的其他事宜并具体实施。

(5)本议案所述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后两年内有效。

中国神华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批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授权有效期至本次授权获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之日终止。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及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委托书增加相应的提案项外,于2015年4月11日公告的原股东周年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5月29日 0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B座一层会议厅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周年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股东周年大会

(1) 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全体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7《关于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8《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9《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2) 审议、听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无需表决)。

2. A股类别股东会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说明: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股东周年大会议案1-8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股东周年大会议案1-5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15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股东周年大会议案6-8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15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请见与2014年度报告同时刊登的相关公告。股东周年大会议案9内容详见本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周年大会议案7、8、9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股东周年大会议案3、4、5、6。

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委托书(更新)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5年5月9日

附件: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委托书(更新)。

附件:

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委托书(更新)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兹委托委任大会主席(注2)或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单位)就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由本人(本单位)的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赞成反对弃权
1《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7《关于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8《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9《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注:议案1-6为普通决议案,议案7-9为特别决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请阁下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 就大会审议的议案,委托人可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股东周年大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股东周年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4.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 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等同于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若超过一位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的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 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董事会与投资者工作部,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 5813-1814,方为有效。

7.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8. 重要提示:已交回2015年4月11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所附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的股东,须注意:

(a) 若股东没有向公司交回本授权委托书(更新),已交回的原授权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即视作该股东交回的有效授权委托书。股东所委派的代表将有权对股东周年大会上任何以适当方式正式提呈的决议案,包括2015年5 月9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周年大会议案9(股东周年大会通知及原授权委托书上提及的决议案除外),自行酌情行使表决权。

(b) 若股东向公司交回本授权委托书,将撤销及取替其之前交回的原授权委托书。而本授权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即视作该股东交回的有效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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