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5000万股以及基于该股份转增的5000万股共计1亿股(不含成交日之前已分或应分的分红)进行委托拍卖,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查封的上述财产进行整体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5000万股以及基于该股份转增的5000万股共计1亿股(不含成交日之前已分或应分的分红)。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贰亿陆仟肆佰捌拾玖万肆仟伍佰元整(264894500.00)。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
四、应买方式:应买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如单位应买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等)和银行汇款凭证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4)莱中法技委字第391号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
五、支付价款期限:2015年6月28日前,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汇入本院开户银行帐户内即可成交(以到帐先后时间为准。如多个应买人汇款,以全部价款到账早者为买受人,未成交的应买人所汇款项全额退还,不计息)。
六、开户银行、帐号、联系方式:
户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000000015003400000205
开户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华支行
联系电话:0634-6228077
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6号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