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以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15:00至2015年5月7日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总经理张锦文先生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0,53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492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0,53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492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占股份的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015,960股,占公司总股本2.1748%。
3、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5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5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5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5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0,5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5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5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5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公司独立董事于会上作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冯向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