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本基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每个日历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即每个会计年度的3、6、9、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 元时,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自《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与上述几项调整相关所必须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件。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变更为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修改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同类产品的投资运作保持一致(如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基金管理人有丰富的二级债券基金的运作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在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章节 | 原《基金合同》条款 | 调整后《基金合同》条款 |
第一部分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一部分前言 | 三、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三、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释义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删去 |
释义 |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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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释义 |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释义 |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失效 |
释义 |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删去 |
释义 |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28、存续期:指《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释义 |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删去 |
释义 |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 |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 |
第三部分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 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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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 八、基金份额类别 | 六、基金份额类别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 |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 |
|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第四部分 |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5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2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30日生效。2015年5月XX日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以及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决议公告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
1、发售时间 | |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2、发售方式 | |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
3、发售对象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 |
1、认购费用 |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 |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
章节 |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 |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第六部分 | | 增加: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
|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第七部分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1)依法募集基金; | (1)依法募集资金; |
| …… | …… |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根据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 |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
第七部分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 …… | …… |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第七部分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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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第八部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第八部分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第八部分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第八部分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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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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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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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 八、生效与公告 |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九部分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第十二部分 |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三、投资策略 |
| 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1、资产配置策略 |
| 三、投资策略 |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
| 1、资产配置策略 |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
|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
|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
|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 (2)债券投资策略 |
| 3、债券投资策略 |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
|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 ① 利率预期策略 |
| (1)利率预期策略 |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
|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 ② 信用策略 |
| (2)信用策略 |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
|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各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
|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各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 ③ 时机策略 |
| (3)时机策略 | ⅰ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
| ⅰ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 ⅱ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
|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 ⅲ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
| ⅲ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
|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4)可转债投资策略 |
| 5、可转债投资策略 | ① 相对价值分析 |
| (1) 相对价值分析 |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
|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 ② 基本面研究 |
| (2)基本面研究 |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
|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 ③ 估值分析 |
| (3)估值分析 |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
|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
|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
|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
| 四、投资限制 | (1)股票投资策略 |
| 1、组合限制 | 本基金股票投资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将从定性及定量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分析投资标的,在定性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① 成长性(growth)。重点关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享有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关键技术模仿难易程度、和产品定位等。 |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② 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重点关注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③ 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vantage)。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占率概况、技术优势、创新体制和开发能力、专利权和法规限制、和渠道关系等 |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④ 管理能力(Management) |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公司的销售网络、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以及企业的战略实施等。 |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⑤ 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重点关注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衡量企业绩效的最终标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酬,企业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利润增长以外,也需要能创造足够现金流以供派息和再投资之用。在会计准则弹性太大,盈利容易被操纵的时候,此标准尤显重要,因为创造现金与分红能力永远是一家企业素质的最好体现。 |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在定量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
|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① 盈利能力。主要指标有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
|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② 成长潜力。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
|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③ 偿债能力。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产流动性状况,重点分析的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货币资金/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等。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④ 估值。主要指标有市盈率(PE)、市盈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现率(PCF)、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PEG,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
| 2、禁止行为 |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股票。 |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
| (1)承销证券; | ⑤ 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以上个股考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合理性分析。因此在研究公司业绩及对公司前景做出预测时,都会对有关公司的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详细的合理性研究。其中包括把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追踪公司的主要生意对手,如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的表现、参考国外同业公司的表现与赢利能力等,务求从多方位评估公司本身的业绩合理性与业务价值。 |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2)权证投资策略 |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4、投资决策流程、依据 |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如图1所示 |
| | 图1 基金投资流程示意
■ |
| |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
| | 1、投资研究部制定下一阶段投资策略。 |
| | 2、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以及公司既定的下一阶段投资策略,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 |
| |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
| | 4、投资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
| | 5.持续在投资、交易、风控等环节进行投资组合的持续风险管理。 |
| | |
| | 四、投资限制 |
| | 1、组合限制 |
|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 |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 |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 |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 |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 2、禁止行为 |
|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 | (1)承销证券; |
|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第十四部分 | 二、估值对象 | 二、估值对象 |
基金资产估值 |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 三、估值方法 | 三、估值方法 |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中小企业私募债 |
|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第十四部分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
基金资产估值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本基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每个日历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即每个会计年度的3、6、9、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 元时,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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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 一、基金会计政策 | 一、基金会计政策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第十八部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第十八部分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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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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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第十八部分 | | 增加: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第十九部分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第二十二部分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经就审议《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告的下一个工作起《基金合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