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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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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2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7、9、10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7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7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下午15:00至5月7日下午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会议室。

 6、主持人: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7人,代表股份208,086,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5,625,000股的40.3562%。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207,811,9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5,625,000股的40.302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7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5,625,000股的0.053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633,1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5,625,000股的1.2864%。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18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票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438,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63%;反对票1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1%;弃权票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438,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63%;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438,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63%;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438,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63%;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7,8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票9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票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5年4月17日刊载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宗爱华、王韶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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