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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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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15-019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8、9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5月7日15∶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刘令安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7.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陈金山、刘中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190,379,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3174%。

 1、现场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164,363,80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5.5283%。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共计持有公司26,015,806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8.79%。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0,3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0,3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0,3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0,3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0,3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监高股东)表决情况为:

 赞成股数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经理班子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0,3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0,3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0,3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监高股东)表决情况为:

 赞成股数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九)审议并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0,379,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监高股东)表决情况为:

 赞成股数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金山 刘中明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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