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5 日—2015年5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福成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6人,代表股份1,785,469,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1,444,548股的63.5072 %。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股份1,671,075,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1,444,548股的59.43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共114,394,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1,444,548股的4.068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谢思敏律师、阎建国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37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802,59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37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802,59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37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802,59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2014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37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802,59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2014年,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1,169,447,185.03元,分配如下:
(1)按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6,944,718.50元;
(2)按税后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58,472,359.25元;
以上两项基金提取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994,030,107.28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396,472,924.63元。
因公司发行的“燕京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随时可能变化,拟按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当天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80元(含税),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2、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37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802,59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及续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37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802,59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4年度内控审计报酬及续聘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37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802,59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5,37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
反对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802,59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朱立青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根据规定,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有效票1,781,206,570股,具有投票权1,781,206,570份。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1,206,570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反对0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弃权0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637,002份,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反对0份,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弃权0份,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朱立青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李树藩先生代表独立董事所作的《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思敏、阎建国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