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5-017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高自民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9,376,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99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5,508,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53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8,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的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28,131,5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5%;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1,244,7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1%。

 表决结果:通过。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28,121,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491%;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4%;弃权1,255,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0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2,642,994,3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元人民币(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1,929,254,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6%;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3%;弃权9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92,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45%;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0%;弃权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8,107,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42%;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3%;弃权1,244,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45%。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为人民币182万元;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为人民币46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1,928,111,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44%;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1%;弃权1,244,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9,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800%;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1%;弃权1,244,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28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为丰达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8,058,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17%;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6%;弃权1,229,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37%。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东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927,932,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7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22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丁明明、董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